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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裁字第 56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567號聲 請 人 林文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廖 宏 明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