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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裁字第 75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758號聲 請 人 廖西河

廖玉枝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4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鎮○○○○段○○號(原○○段698-1號)及大同段653號(原○段698-6號)未按民國81年12月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464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和解筆錄及其所附81年11月25日西螺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示乙案地籍圖為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圖。又相對人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及測量,發現○○段698-1地號「地籍圖」及「H界址」與「F-H經界線」有諸多質疑,敬請詳實審察,此為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另雲林縣○○鎮○○段698-1(○○○○段1222號)及○○段698-6號(大同段653地號)之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圖,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464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和解筆錄及其所附81年11月25日西螺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示乙案地籍圖不相符,此為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再審等語。

三、本院按:聲請人前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05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指摘再審事由,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駁回。經核其聲請再審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的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許 金 釵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重測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