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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裁正字第 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4號上 訴 人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賢玲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 律師

陳彥希 律師黃渝清 律師被 上訴 人 行政院代 表 人 毛治國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徐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訴訟代理人「徐秀菊」,應更正為:「徐秀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闕 銘 富法官 楊 得 君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