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國華(即林炎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優先承買權事件,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4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段第17行至第18行中「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92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許 金 釵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