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 表 人 倪重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世界公民文化協會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510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楊 得 君法官 闕 銘 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