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652號聲 請 人 杜宗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43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林瑞成律師(住臺南市○區○○路○○○號4樓之5 電話:0000000000)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黃 淑 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