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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裁聲字第 67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677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相對人間兵役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㈠訴之聲明:請准許聲請人聲請邱蘭筑兵役「停役」事件,「承當訴訟」。㈡聲明事項事實及理由:⒈本件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84條,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0條、及依同法第98條之5前段,聲請不徵收本案裁判費。

⒉上兵志願役邱蘭筑的「停役」事件,是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單位偽造文書,聲請人是邱蘭筑之父親,依法向邱蘭筑之服役單位聲請「退伍」代替「停役」,以符合法令。⒊本件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當時言詞辯論時,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單位不同意(聲請人當時為邱蘭筑之訴訟代理人)訴之變更;因而本件是以上開法令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邱德修)或第三人(邱德修)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邱德修)承當訴訟,始符合上開法令。

二、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上開第三人承當訴訟之規定,以有「訴訟繫屬」為要件。查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11號裁定已終結,另與同聲請狀敘及之其女邱蘭筑停役及聲請人為其女聲請退役有關之事件,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兵役及101年度訴字第247號有關兵役事務事件,亦分別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66號裁定及101年度裁字第1926號裁定裁判確定,有上開裁判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並不符上開行政訴訟法第110條就該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擔當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承當訴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