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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裁字第 26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62號抗 告 人 蕭志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以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響泰公司)於民國88年10月22日以(88)響工字第1023號申請書,向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9年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申請變更工務局84店建字第1313號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義,惟工務局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經相對人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103年1月24日北府訴決字第1023040541號),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載列相對人及工務局為被告,求為判決:「訴願決定撤銷。被告(相對人與工務局)應作成核發變更抗告人為起造人名義之84店建字第1313號建造執照」。經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狀已列適格之被告機關工務局,又再贅列相對人為被告,而裁定駁回該贅列之相對人機關部分,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原裁定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相對人為上開訴願決定之訴願機關,訴願決定既為駁回訴願,自應僅以怠為處分之機關即工務局為被告,抗告人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併列相對人為被告,此部分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工務局部分,原審法院另以判決駁回。

四、抗告意旨略謂:㈠工務局以88年12月22日(88)北府工建字第8830號函同意拍定人響泰公司申請變更為84店建字第1313號建造執照之起造人,相對人亦以88年12月22日(88)北府工建字第X8830號函授權工務局就「原建照原本」重為處分。工務局乃重為處分於92年2月25日作成「後補發建照」。

而「後補發建照」上既未附記「原建照因遺失併案作廢」之附帶處分,是「原建照原本」與「後補發建照」係同時併存之兩張有效建照。惟相對人卻於92年12月以北府工施字第0920736573號函,確認瑞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建照原本」之起造人,並使該公司直至92年12月仍受其許可使用「原建照原本」繼續建築。又「後補發建照」非響泰公司所申領,其作成或撤銷與否乃全然與響泰公司或抗告人無涉。相對人於96年3月30日以北府工建字第0960161401號函認諾將就「原建照原本」另作適法之處分,且相對人於100年1月訴願答辯狀追認抗告人應為「原建照原本」之變更起造人,故相對人應為「變更起造人名義為響泰公司」之一定公法上行為,自應列其為本案之被告。㈡本案抗告人係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是駁回訴願之原處分機關係指相對人及工務局,相對人之不作為或作成否准處分者,即係侵害抗告人或響泰公司之權益,故應列其為被告等語。

五、本院查: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第1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2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4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88年10月22日以(88)響工字第1023號申請書,向工務局申請變更工務局84店建字第1313號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義,惟工務局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經相對人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103年1月24日北府訴決字第1023040541號),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訴願決定撤銷。被告(相對人與工務局)應作成核發變更抗告人為起造人名義之84店建字第1313號建造執照」等語。查抗告人聲請撤銷之上開訴願決定,既係相對人為訴願不受理(駁回訴願)之決定,揆諸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自應僅以起訴意旨所指怠為處分之權責機關即工務局為被告,其被告當事人即為適格,抗告人提起前述課予義務訴訟,併列相對人為被告,於法即有未合,原審因認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之訴部分乃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訴,自無不合。抗告意旨難認可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