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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裁字第 211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111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46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57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同於前開年月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4年11月16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上開裁定駁回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此聲請難認合法。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