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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裁字第 215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158號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其他請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4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63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送達在案。另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雖聲請人另於104年11月28日(本院於同年月30日收狀)檢具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裁判費,然該裁定無足取代裁判費之繳納及為聲請人無資力之釋明,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姜 素 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等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