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79號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間其他請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5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12月2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闕 銘 富法官 楊 得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