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466號上 訴 人 王曼麗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姜鈺君 律師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被 上訴 人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若雯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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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汪 漢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關鍵詞:公司法第173條
少數股東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股東臨時會臨時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