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51號原 告 林玉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其他請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係管轄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對於人民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提起給付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所提出「強制執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債權清算結算完結判決聲請狀」,探究其於狀內表明:「聲請准予債權人林玉麗聲請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強制執行收取債權清償債權債務並清算結算完結判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金額。請求司法事務官依法裁定判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應得之金額」等語之目的,無非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給付金額,應係提起行政給付訴訟,則依上述說明,本院並無第一審行政訴訟管轄權。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