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6相對人間承當訴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一)聲請人係聲請承當訴訟,非聲請再審,亦非聲請重新審理。本件兵役「停役」事件,第三人「承當訴訟」當事人適格,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同時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之主參加訴訟。(二)本件兵役「停役」事件是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轄下國軍北投醫院偽造病歷,並使邱蘭筑的停役為不合法,因此邱蘭筑之父即聲請人,豈能坐視不管,故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第三人(即聲請人)承當訴訟等語。
二、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上開第三人承當訴訟之規定,以有「訴訟繫屬」為要件。查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45號裁定已終結,另與同聲請狀敘及之其女邱蘭筑停役及聲請人為其女聲請退役有關之事件,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兵役及101年度訴字第247號有關兵役事務事件,亦分別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66號裁定及101年度裁字第1926號裁定確定。聲請人之聲請並不符上開行政訴訟法第110條就該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聲請承當訴訟之要件與聲請人聲請狀所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54條主參加訴訟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無涉,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楊 得 君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黃 淑 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