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65號裁定,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據此,承當訴訟聲請,以訴訟繫屬為必要,無訴之存在,即無從為承當訴訟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就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65號聲請再審事件,為本件承當訴訟之聲請。惟上開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31日以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已告確定。是該案訴訟繫屬已消滅,聲請人對之聲請為訴訟承當,本院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闕 銘 富法官 楊 得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