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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聲字第 20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林瑞成(即上訴人杜宗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杜宗昇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05年度判字第360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杜宗昇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予以准許;嗣上訴人杜宗昇再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652號裁定為之選任聲請人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在案。

三、茲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律師酬金,揆諸上揭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汪 漢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