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余俊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104年度裁字第1845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至若裁判並無上開顯然錯誤之情形,僅係聲請人另有主張或陳述,據以聲請更正者,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夫妻民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是合併申報,且在100年度聲請人之配偶曾明秀有樂捐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有單據憑證,應可折抵。以所得總額6,551,953元,扣除可扣抵之557,940元,為5,994,013元,免稅額1,198,803元,即5,994,013元×20%。以1,320,442元扣除免稅額1,198,803元最多只需繳121,639元即可,為何超額扣款。請相對人退還1,333,964元,並依法聲請裁定更正錯誤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及其配偶曾明秀於100年度有營利、薪資、利息所得,計6,551,953元,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相對人查獲,除核定綜合所得淨額5,883,982元,補徵應納稅額943,173元外,並按所漏稅額943,173元處以0.4倍之罰鍰計377,269元。聲請人不服,申請復查,因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經相對人駁回其復查之申請,聲請人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其起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1845號裁定予以駁回,核本院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意旨均為聲請人另外所為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揆之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黃 淑 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