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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聲字第 60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603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2號裁定,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第三人依上開規定承當訴訟者,自以有「訴訟繫屬」為要件,倘無訴之存在,即無從為承當訴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邱蘭筑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以偽造文書、偽造病歷作為邱蘭筑停役之理由,聲請人為邱蘭筑之父並為利害關係人,不容許上開違背法令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以相對人邱蘭筑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共同被告,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聲請承當訴訟,具當事人適格等語。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係邱蘭筑之父,惟就邱蘭筑是否業將如其前揭所述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於聲請人,並未為任何說明或舉證;且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所載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2號裁定之該事件已於105年5月26日審結,另同狀敘及聲請人之女邱蘭筑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停役事件,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兵役事件,亦經該院於101年2月17日裁定駁回,並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66號裁定確定,均非訴訟繫屬中。聲請人於105年6月16日具狀為本件承當訴訟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0條聲請承當訴訟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難予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承當訴訟之要件與聲請人聲請狀所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54條主參加訴訟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無涉,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程 怡 怡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承當訴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