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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聲字第 8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俸給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年度上字第275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關於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郁婷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俸給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系爭事件之性質、聲請人地址,依據本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造具之「行政訴訟強制代理律師名冊」中所列律師專長等情狀,選任高雄律師公會陳郁婷律師(住址:臺北市○○路○段○號6樓;專長:土地、智財、公平法)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闕 銘 富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裁判案由:選任訴訟代理人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