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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字第 152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528號抗 告 人 林彩霜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相對人以抗告人未經申請許可,於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土地),設施建物、水泥鋪面道路、鐵皮圍籬、堆放工程材料等使用情事,未於限期內補附相關合法文件,致有違規使用農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情事,以105年2月18日府地用字第1050032555號函(下稱原處分)裁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限抗告人於文到6個月內完成變更使用。

抗告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原裁定駁回後,復行抗告。(本案訴訟部分,業經該院於105年11月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93號裁定駁回。)

三、本院查:㈠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如欲聲請停止執行需具備「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與公益無重大影響」「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等要件。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困難且在社會一般通念上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尚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所謂「急迫情事」則指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停止執行則難以救濟而言。另聲請人應就上開事項負釋明之責,自不待言。

㈡抗告意旨略謂:⑴相對人未進行土地鑑界程序,逕認抗告人

違規使用系爭土地,顯過於便宜行事。至會勘當日適逢農務繁忙,抗告人將農具搬離以供農作利用,會勘人員未予查明,亦未予抗告人再次會勘、補救之機會,逕認抗告人違反核定計畫內容之使用,應有不當。⑵抗告人為了從事農業生產必要,而於系爭土地上設置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必要設施,供作農業生產必要之輔助器材或農業作物改良使用。所設置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農機房,係無基礎構造之房舍,不但面積小,且為1層樓房,供作堆放肥料、飼料、農業機具之用。依內政部90年4月23日90內營字第0000000號函,該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可免申請建築執照。⑶抗告人所有設置與農業生產有直接關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且必要。原處分若經執行,將招致農業產能重大損失,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抗告人將遭經濟斷層,且本件之執行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原處分應停止執行。⑷原處分應予抗告人合理之改善期間,再究明抗告人有無善盡管理土地合法使用之責任方為妥適,其逕予裁罰實屬率斷,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與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意旨等語。

㈢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係以: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

項規定,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需具備「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之積極要件,及「停止執行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聲請人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之消極要件,聲請人需對於上開構成要件為釋明。原處分以抗告人違反區域計畫法而裁罰6萬元,並限於文到6個月內完成變更使用(改善)。罰鍰6萬元係屬金錢上之損害,而限期內完成變更使用(改善)之費用必然有相關的憑據,此部分費用仍可以金錢量化,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回復之,尚難謂將對抗告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又抗告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何以本件執行將造成難以金錢估量填補之損害,亦難認有賠償金額過鉅等回復困難之情形,核與「難於回復之損害」要件有間。另抗告人有關原處分違法之主張,係屬本案訴訟有無理由之範疇,非停止執行應審酌之事項等詞,資為論據。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況抗告人對原處分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其起訴不備程序要件,以105年度訴字第29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意旨仍執業經原裁定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姜 素 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