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565號抗 告 人 黃素梅
黃銀俊黃建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有關保險事務提起抗告事件,為追加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抗告程序,抗告法院僅係就原審之程序裁定為審查,並不就本案訴訟有無理由為判決,抗告人更不得為訴之追加。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民國105年9月22日105年度訴字第292號原裁定,提起抗告,並具狀追加臺灣高等法院、邱治賢、游周碧雲、游茂宣為被告,惟抗告人係於提起抗告時始追加訴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