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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字第 127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274號聲 請 人 洪石和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

李迎新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聲請人民國80年度至84年度均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遭查獲有教授氣功向學員收取學費涉嫌逃漏稅捐情事,經相對人核定聲請人80年度至84年度其他所得,另併歸課聲請人與其配偶游美容各該年度之利息、營利所得及租賃所得,核定聲請人80年度至8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906,460元、62,102,433元、268,096,323元、380,640,391元及614,354,030元,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罰。聲請人不服,申經復查、訴願,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相對人重核後僅變更核定聲請人80年度至84年度其他所得及罰鍰金額。聲請人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以93年度訴字第131號為「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關於核定聲請人80年度、82年度至84年度其他所得及罰鍰部分均撤銷,並駁回其餘之訴」之判決。聲請人就駁回相對人核定81年度其他所得及罰鍰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6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中高行以96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駁回,經本院以97年度裁字第4750號裁定廢棄發回中高行更為裁判;因該法院無法組成行使審判權之合議庭,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187號裁定指定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法院)為管轄法院,該院嗣以98年度再更字第1號判決駁回,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2613號裁定維持。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就聲請人對原法院98年度再更字第1號判決再審之訴部分移送原法院審理(就98年度裁字第2613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則以99年度裁字第1688號裁定駁回),原法院以99年度再字第116號判決駁回,本院以100年度判字第1982號判決維持。嗣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迭經本院以101年度判字第383號、第873號判決、102年度裁字第118號、第758號裁定、103年度裁字第139號、第1729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122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385號解釋之意旨,稅率之改變,當屬課稅處分之重大變更,足見確定處分係屬錯誤。又逾法定期間而無得救濟之失權效果在於懲罰「讓權利睡著者」,原確定裁定無視相對人於102年11月27日始自承太極門非補習班、並依其後之重核復查決定變更為判決基礎之核課處分一節,逕以逾五年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無疑架空憲法第16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之保障。另本件涉及重大人權侵害議題,明顯為國家行政機關自始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冤案,且事實已證明國家違法行政處分不但繼續存在,且對人民造成嚴重財產權及生存權之侵害,若仍以時效規定拒絕審理,無異以形式時效規定阻斷重大人權侵害案件實現實質正義之保障,故本件確有不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之違法等語。經查本件原確定判決係於95年11月9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資料可稽,而聲請人非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規定之事由聲請再審,則其於104年1月6日為本件再審之聲請時,距原確定判決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附此敍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楊 得 君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