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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字第 137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372號抗 告 人 李惠顏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該地部分範圍於民國64年及67年間為指定建築線,經認定屬現有巷道及道路截角退縮地。抗告人多次向相對人陳情系爭土地現有巷道認定問題及請求廢止現有巷道之認定,經相對人以104年12月15日新北工養字第1043141248號函(下稱系爭函)復略以,系爭土地屬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倘巷道廢止或改道需求,請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區○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檢具相關書圖資料至相對人處以利申辦巷道廢止認定事宜。抗告人不服系爭函,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訴訟費用及本案輔佐人在陳情、訴願(訟)中遭受不當侵害,身心倍受打擊,引發重度憂鬱症之醫藥費由相對人負擔。⑶具體求償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50萬元整等語。

三、本件原裁定以:查相對人系爭函以:「主旨:有關反映本市○○區○○段○○○○○號土地現有巷道認定問題及應立即廢止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二、旨揭相關情事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4年7月2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041345334號函回復旨案地號土地範圍屬指定建築線在案之現有巷道,倘巷道廢止或改道需求,請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區○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檢具相關書圖資料至相對人申辦巷道廢止認定事宜。三、檢送『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區○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規定內容1份供參。」核其內容係就申請廢止現有巷道相關法令依據所為之說明,其性質屬觀念通知,並未直接對抗告人發生具體之公法上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抗告人尚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從而抗告人起訴即屬不備合法要件,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又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所規定「合併提起訴訟」,旨在使當事人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給付之訴訟,以求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如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起訴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既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即當然失所附麗,乃應一併駁回。是本件抗告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既不合法,其賠償請求亦已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等語。

四、抗告意旨略謂:依內政部104年10月5日內授營都字第1040435440號函,既成道路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應先依法變更都市○○○道路用地後,再辦理徵收,以資適法,在此之前仍屬私地,此亦為監察院104年8月12日函之意旨。104年12月3日下午3時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相關人員大舉入侵私地,拖吊私車、規劃紅線,事後並開立告發單,顯已逾越「單純事實敘述與說明」之範疇。又依都市計畫法第28條及都市計畫定期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自應衡酌地方發展情形,及實際需求,並參酌人民建議,檢討存廢,並負起其應負之職權與義務。又系爭土地為毗鄰都市計畫內建築用地,其截角退縮地被都市發展局認定為既成巷道,與內政部函文解釋有異,若該認定確具法律效力,自應將土地所有權狀收回,重改土地面積,以免土地交易時蒙受損失等語。

五、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本件原裁定業已敘明:系爭函之內容,係就申請廢止現有巷道相關法令依據所為之說明,未直接對抗告人發生具體之公法上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從而抗告人起訴即屬不備合法要件,應予駁回;抗告人之賠償請求亦已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等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無非對於系爭土地於67年間為建築線指定時,被認定為現有巷道一節,有所爭議,並對於系爭土地是否得作為私人停車之用,有所爭執,前者應屬依法申請廢止現有巷道之問題,後者則屬相對人規劃交通管理措施之問題,均與本件系爭函是否為行政處分之爭執無涉,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楊 得 君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