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263號抗 告 人 王陳秀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準抗告狀㈢,應認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林 茂 權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