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字第 35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352號上 訴 人 屏東縣建築師公會代 表 人 蔡錫謙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林冠儒 律師被 上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陳威仁

參 加 人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代 表 人 許俊美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係於民國104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4年5月8日起算,算至104年5月27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4年6月4日始提出行政訴訟上訴聲明狀,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闕 銘 富法官 楊 得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