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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字第 36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362號抗 告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明星抗 告 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明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2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5年2月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