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607號聲 請 人 陳昱元 送達處所:臺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並無權限即決議通過將聲請人解聘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教育部包庇相對人,以聲請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違法行政傷害本人人權」為由,解讀聲請人係「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以聲請人「告違法官員」為由,解讀聲請人係「興訟」、「行為不檢」,未經「系級」、「院級」教評會,貿然於「校級」教評會提出「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力」,事實上校長觸犯妨害秘密罪,法官濫權湮滅相對人犯罪證據,故意不懂人民其權利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官違憲違法裁判,罪證明確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意旨,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再審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至於聲請人訴稱曾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明其無收入,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卻遭原確定裁定認為係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駁回,顯有未當乙節。茲查原確定裁定(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卷內,聲請人並未提出上開文件為證;且查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2月2日法扶榮字第1050000142號函附於該卷可稽,均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林 茂 權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