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700號抗 告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共 同代 表 人 謝明星即 清算 人 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8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5年4月1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另於105年4月19日再具狀聲請停止訴訟,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本案實體事項再為爭議,惟並未就前開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劉 穎 怡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