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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字第 70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703號抗 告 人 郭明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5年5月1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黃 淑 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裁判案由:有關文化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