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裁字第 83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838號上 訴 人 王思惠

劉奕慶劉奕緯劉奕徵訴訟代理人 毛順毅 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英世訴訟代理人 楊玉芬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事實概要:㈠被繼承人劉清乾於民國102年8月12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

稅,經被上訴人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67,584,653元,遺產淨額30,643,901元,應納稅額3,064,390元。上訴人等不服,就遺產-土地(財產序號1、2、3)、債權(財產序號20)及農業用地扣除額等項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104年3月31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1040005488號復查決定駁回。

㈡上訴人等就遺產-債權(財產序號20)及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以下簡稱中央段11-2地號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部分仍表不服,連同遺產-其他(財產序號21、23至27),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關於遺產-其他(財產序號21、23至27)部分,訴願不受理。其餘訴願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復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㈠上訴人於原審未委任律師代理,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因交通號

誌問題遲到開庭,然因上訴人僅是一般民眾,無從知悉如何處理或聲請再開辯論,原審未審酌本案涉及上訴人財產利益甚大,亦未調查任何證據程序即判決上訴人敗訴,似有未洽。

㈡債權部分:

原審認定原處分以協議價購股款27,903,130元之抵付作債權認定之數額,然對上訴人因該價購協議書所需負擔扣除之債務未予調查。原審未諒及上訴人未委任律師但卻主張金額過高、無法取得如核定之財產權,僅對於是否為公用設施保留地等形式否定,對於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均未予調查,僅依價金作為債權核定之額度,實屬判決調查不備之違法。

㈢農業用地扣除額部分:

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系爭農地乃基於公權力之行使而為公用,並非上訴人己願之特別犧牲。況乎上訴人亦在原審質疑變更公用之程序有諸多違誤。如將上開違誤及特別犧牲之不利益,全部加諸於上訴人,實有違比例原則及公法上之誠信原則。且上訴人於原審亦有主張細部計畫變更之問題,亦不見被上訴人或原審有所回應或認定。故原審未依職權查明,僅單以租賃關係未作農用、未取得農用證明云云,顯係倉促審理,有判決違背法令情事等語。

四、經查,原判決之法律涵攝,就債權部分,乃立基在「土地買賣價金透過協議轉換為依計算公式算得之等值(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償,而在(開發後)公有不動產尚未移轉以前,該筆價金於被繼承人劉清乾死亡之時點,因尚未實現,係以債權之形式存在。至於事後抵償過程中如另有損益發生,在稅制上之處理,核屬繼承人有無所得稅之問題,實與遺產稅之計算無涉」等法理基礎下。至於「農業用地扣除額」部分,則立基在「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除在規範之應然面層次上,該筆土地從國土規畫之角度必須『農用』外,還要求實然面上,該筆土地『實際』上也做農用」之法律見解基礎下。以上見解客觀合法,並無違誤。而前開上訴意旨,論之實質,實係就原判決為「與法律正確適用無涉」之空泛指摘,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劉 穎 怡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