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960號抗 告 人 周惠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3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5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1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5年6月27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5年6月2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