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正字第4號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聲請人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02號裁定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關於理由欄一所載:「緣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獄政事務事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再字第44號),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相對人漏載法務部,應更正為:「緣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間獄政事務事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再字第44號),聲請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楊 得 君法官 沈 應 南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