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正字第5號抗 告 人 章良順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52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裁定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備位聲明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其餘抗告駁回。駁回部分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