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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聲字第 18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 羅怡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蓋當事人為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原須預行繳納,惟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將無從伸張其權利,行政訴訟法乃明定當事人得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無資力之事實,或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以維護其權益。又受訴行政法院經審認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應准予訴訟救助,惟如當事人起訴或上訴,依其所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顯無勝訴之望者,自無須予以救助,以避免無益之訴訟。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司法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05年度訴字第74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凟職事件,長達7年多的訴訟冤案,司法無法伸張正義,只要識破黑箱作業所偽造之DNA報告,冤案定有勝訴之機會與希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以速審冤案,還我公道與該擁有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及親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固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至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資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稽諸聲請人所具書狀之記載,可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係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所屬檢察官就其所涉有關案件之偵查過程與結果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然因檢察官行使偵查權之程序及所為處置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據,為廣義司法權之行使,非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茍不服其所為處置,應循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是聲請人對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之案件提起行政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程 怡 怡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