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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聲字第 49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91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該訴訟事件之聲請補充判決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不服原審法院104年8月20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前已獲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70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因不服原審法院106年1月16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就該訴訟事件其所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