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8號裁定,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承當訴訟之聲請,以訴訟繫屬為必要,無訴之存在,即無從為承當訴訟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就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8號有關兵役事務事件,為本件承當訴訟之聲請。惟上開聲請承當訴訟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6日以聲請無理由而駁回,已告確定,是該案訴訟繫屬已消滅,聲請人對之聲請為訴訟承當,本院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楊 得 君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