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685號聲 請 人 李權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他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5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
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土地鑑界事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號),前已獲該院105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因不服該院就上開本案訴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所為之106年度他字第4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依上揭規定與說明,前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本件抗告程序,則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程 怡 怡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