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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聲字第 76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764號聲 請 人 黃鎮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782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因均非原裁判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建物臺北市○○區○○○路○○巷○○號,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號土地,重測後為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土地,係台灣醫療物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非相對人管理之土地上),原確定裁定係瑕疵之裁判,請求本院確認行政違法、請求確認公文書證據真偽,相對人主張本案土地地號建物(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虛偽竄改一事,聲請補充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無非重述其為前訴訟程序所不採之主張,或重申其無關補充裁定之陳述,揆之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