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819號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他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設立登記事件,前已獲原審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原審法院106年度他字第33號就上開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