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500號抗 告 人 黎冠緯
劉美惠呂明淵劉添福楊奇霖魯趙連香陳善良林進生莊劉嬌妹江貴添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緣抗告人係臺北市龍江一村占用戶,除抗告人江貴添外其餘9人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依國防部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向相對人申請辦理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事宜,經相對人以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略以:渠等前因不配合辦理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作業,該部已於102年6月7日及同年12月6日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抗告人黎冠緯、劉美惠、林進生、陳善良及莊劉嬌妹等5人民事訴訟刻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審理中,宜俟該院判決後據以憑辦相關作業;另抗告人呂明淵、劉添福、楊奇霖及魯趙連香等4人業經臺北地院於104年2月4日判決,該部應依該院判決結果辦理等語。抗告人復於104年12月30日向相對人申請辦理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事宜,相對人以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系爭函)復抗告人略以:本案已於000年00月00日函復說明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且全案進入訴訟程序,相對人依法院判決結果辦理後續行政事宜等語。抗告人不服系爭函,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後,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裁定駁回,乃提起本件抗告。
二、本院查:㈠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如無具體行政處分存在,即屬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且其情形無可補正,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
㈡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其理由已論明:本件係因抗
告人不服相對人所為之系爭函而為爭議,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系爭函,其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業據抗告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觀諸系爭函對抗告人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之申請,僅說明全案進入訴訟程序,將依法院判決結果辦理後續行政事宜,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且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條規定,該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並非相對人;復觀之卷附國防部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四亦已載明:「本部就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於列管軍種單位呈報本部完成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符合補件列管違占(建)戶資格者未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本部即不再受理其申請,…。」等字。據上可知,相對人對於是否補列管存證抗告人為違占建戶事宜並無作成決定之權限,相對人所為之系爭函當不生規制之效力,並未對外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自非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又相對人業已另以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抗告人申請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之事項,呈報予國防部辦理審查事宜等語。經核原裁定已就抗告人之起訴欠缺提起撤銷訴訟要件,其起訴不合法,詳為論駁,揆諸前開規定,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又抗告人僅提出「行政訴訟聲明抗告狀」聲明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惟迄未另狀補提抗告理由,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