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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153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536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6年3月21日106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106年4月5日同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26日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2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6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楊 得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