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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16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68號抗 告 人 杜宗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他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他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9日送達。雖抗告人曾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602號裁定駁回並於106年1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楊 得 君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