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754號抗 告 人 周小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等間臺北市平價住宅分配及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緣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就本件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70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6年8月16日送達;嗣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姜 素 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