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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178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781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2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迴避暨異議狀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25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