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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187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871號抗 告 人 王敦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因相對人辦理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時,抗告人與鄰地即同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人因指界發生界址爭議,經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5年8月9日通知當事人進行協調,因協調不成立,乃將本件移送屏東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經該委員會於105年11月17日通知當事人進行調處,因無法達成協議,遂由該委員會依職權裁處如下:坐○○○鄉○○段○○○○○○○號與同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間界址,依105年6月29日協助指界結果為界,辦理後續重測事宜。

相對人乃以105年11月28日屏府地測字第10579490200號函檢附上開調處紀錄表通知抗告人,抗告人不服上開調處結果,遂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本件訴訟,因屏東地院認本件訴訟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乃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審理。經原裁定以:抗告人對調處結果不服,自應以鄰地所有人為被告,訴請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抗告人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起訴即屬不合法,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等語,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二、抗告意旨略謂:本案初始即莫名遭誤導為狹義之重測事件,然抗告人所不服者實為相對人未理會抗告人主張不動產法拍取得之事實與權利,任由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於重測程序為界標劃定;且本案之審理,自始即迴避抗告人要求之物權確認之請求,侵害抗告人權益,應依土地法第56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6條規定,保障抗告人本案權益。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抗告人於原審法院亦已繳納裁判費用完畢,起訴完全合法,原裁定自不得以起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等語。

三、本院查:按「(第1項)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第2項)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之授權訂定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其第19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依前條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第2項)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第3項)第1項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辦理。」可知,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過程,土地所有權人如因設立界標或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應由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時,應於收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審理,逾期不起訴者,即依原調處結果辦理。良以民事訴訟為確定私權存否之程序,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意旨係藉由法院就當事人之爭議為實體之終局判決,以達到解決紛爭目的,在此所謂「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當係指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經界之訴而言。既對於調處結果不服調處內容者,明定其救濟程序,自不得再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抗告人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並非合法。從而,原審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並無不合。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案由:重測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