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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135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358號聲請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其他請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1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30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6年3月1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6年3月17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云云。然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30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汪 漢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等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