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202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022號上 訴 人 金龍盒餐團膳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憲彬(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

送達代收人 劉桂英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被上訴人依據通報及查得資料,以上訴人民國98年5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建鋒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建鋒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2紙【其上記載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646,963元,營業稅額282,348元】作為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82,348元外,並按所漏稅額282,348元處以2.5倍之罰鍰計705,870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105年9月5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50014055號復查決定駁回。上訴人仍表不服,提起訴願,嗣經財政部106年2月15日台財法字第10513964520號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上訴,主張:㈠原判決引用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移送書、調查函、談話紀錄、統一發票、轉帳傳票、付款簽收簿、總分類帳及專案調查清單等資料,然並未說明其斟酌調查該證據資料之結果所得心證之理由,遽認上訴人無進貨事實,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㈡本件進貨事實之物流與金流,已供證明確,核與上訴人自銀行匯款予建鋒公司給付貨款之情形相符,並與總分類帳、分錄簿、轉帳傳票之記載內容吻合,足證上訴人確有進貨,以及因進貨而取得建鋒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為真正等事實。至於建鋒公司業務員陳先生究係何人,證人張文堂供稱因事隔7年以上,一時無法供明,尚非故意推諉。原判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自應限期命證人張文堂查報陳先生之姓名地址,並另定期傳證,以盡調查之能事。惟原判決未依法處置,反謂上訴人未盡舉證之責,遽認上開明確事證不可採信,致判決結果與事實相違,顯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法。㈢被上訴人雖向臺灣高等法院影印部分帳冊資料,惟其中付款簽收簿係記載支票支付貨款,不含現金支付貨款;零用金支付紀錄係記載支付貨款以外之管理費用;存摺資料係「金龍事業有限公司」所有,非上訴人所用存摺,該等事證皆屬與本件應證事實無關之資料。乃原判決竟以上開帳冊資料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進貨事實為由,遽認上訴人無進貨事實,顯然誤用證據資料,違背論理法則。又其中總分類帳、分錄簿、統一發票及轉帳傳票,皆有進貨付款內容之記載,卻恝置不論,則違背證據裁判原則。又上訴人係委託中央市場菜商代向建鋒公司採購,業經證人陳秀暖、張文堂到庭供證甚詳。被上訴人卻以三重果菜市場之每日銷售量取代中央市場,顯有誤置。而原判決竟據以反駁證人之證言為不合常情,嚴重違背經驗法則,足見原判決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法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或重申其一己之法律見解,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不備理由,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適用法規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案由:營業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