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382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緣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權利侵害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2號),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乃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謂: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8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抗告人因103年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75,599元,不動產311,371元,無動產。所以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依憲法第15條、社會救助法第1條、同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分抗告人105年為無資力支出基本生活者,為中低收入戶,此屬公眾周知及事實法院已顯著,是抗告人當然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暨委任律師,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牴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等規定等語。
三、本院查:㈠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暨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
㈡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其理由已論明:⒈有關民
、刑事訴訟中司法權行使是否適當、合法之爭議,悉依民、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之規定,尚非行政法院審判之範圍。查抗告人提出之本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2號)行政訴訟起訴狀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營偵字第52號不起訴處分書、96年度他字第3714號結案、105年8月18日南檢文術105年他字3547字第51171號函及第51172號函,因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簽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應回復該院73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審判原狀;並連帶對公務員違法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語。可知抗告人係不服普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刑事偵查及普通法院民事審判等事項,抗告人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即非合法,而屬顯無勝訴之望。⒉次按法律扶助法所謂「無資力」,依該法第5條規定,有其認定標準,其中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固包含在內,然並非一經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即予扶助,尚需審酌是否符合其他要件。又上述之「無資力」與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之要件並不相同,是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聲請訴訟救助,不得僅提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即謂已盡釋明之責,仍需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為釋明。則本件抗告人提出臺中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僅足以證明其被列為中低收入戶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無資力」條件而已,尚無足資為其本身如何窘於生活及缺乏經濟上信用之證明。又對於抗告人所提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部分,因財政部國稅局有關個人收入資料之登載,僅係以經扣繳義務人申報為主,然難以掌握未經申報之收入,是財政部國稅局查無抗告人收入資料,並不當然表示抗告人各該年度全然無收入,況抗告人係提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尚難以證明其本身於105年度有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又依抗告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尚共有田賦1筆,是依上開資料,均難認抗告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復經原審向法扶基金會臺中分會函詢結果,亦稱抗告人未曾向該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會105年11月23日中扶興字第105BU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是本件亦無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等語。經核原裁定已就抗告人聲明請求之事項如何不符合訴訟救助要件,詳為論駁,揆諸前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觀諸抗告意旨無非執其主觀歧異之見解,就原裁定論駁之理由再為爭執,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