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426號再 審原 告 陳聰明再 審被 告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黃健庭
參 加 人 王掙強上列當事人間理監事選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依同法第281條準用第241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及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6年度再字第13號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1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黃 淑 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