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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裁字第 5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58號抗 告 人 姜榮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事實概要:㈠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2月4日以其父姜鑫鈴在相對人醫院

就診期間,因相對人錯失最佳治療時機,延誤時程,致其父不幸往生等情,向相對人請求給予補償,經相對人以105年2月19日三松醫療字第1050000453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復抗告人略以:姜父自105年1月15日發生泌尿道感染陸續在該院急診、住院,均給予積極及必要、適切的醫療,並告知病況嚴重性,惟抗告人無法配合同意姜父住院醫療,2次辦理自動出院及簽立自動出院志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拒絕治療同意書等,姜父最後因泌尿道感染併發敗血症,造成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又相對人醫院同仁全心全力照顧、醫療姜父,抗告人因失親之痛誤解相對人錯失醫療時機,深感遺憾等語。

㈡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判決: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系爭書函)均撤銷。⒉請求賠償「比照空難」給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5年1月18日父親往生之日起,至裁判確定給付之日止。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7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件原裁定以:㈠相對人縱隸屬國防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屬公立醫療機

構,然其非行政機關,所為醫療行為亦非規制人民權利義務之公權力措施,系爭書函僅為民事醫療關係之說明,並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公法上法律效果,難認係行政處分。是抗告人就其父親與相對人因醫療關係所生爭議,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㈡另訴願決定以上開抗告人系爭書函非屬行政處分,決定不予

受理,核無不合,抗告人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㈢又抗告人所提前述行政訴訟,既經不合法駁回,抗告人於同

一程序中,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應給付1,490萬元之損害賠償部分,亦因訴之不合法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均附此敘明。

四、抗告意旨略謂:㈠查相對人之原法定代表人為楊誠恕院長,並未提送「聲明承

受」訴訟狀之「繕本」於法院,並由法院送達於抗告人,為「起訴時」程序不合法。抗告人已於105年9月21日提送陳明狀在案,但原審法院並未審酌此理由,原裁定應屬顯有違誤。即有違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應屬訴訟之期間「未經合法代表」。

㈡因此抗告人於105年10月7日提起抗告狀,請求廢棄原裁定,

由本院更為審判,並聲明請求賠償「比照空難」給付,賠償金額為1,49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5年1月18日父親往生之日起,至裁判確定給付之日止等語。

五、本院按:㈠查本件抗告人係於105年4月25日提起行政訴訟,被上訴人當

時代表人楊誠恕有委任代理人孟上智提出答辯狀及委任狀於原審(參原審第42頁及第90頁),並未有變更代表人之情事。上訴意旨指摘法院未送達起訴時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顯有誤會,其據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無理由。

㈡另抗告人主張請求廢棄原裁定部分,因原裁定已指明系爭書

函並非行政處分,抗告人就其父親與相對人因醫療關係所生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故訴願決定不予受理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抗告人在原審法院闡明法律關係之屬性後,仍堅持由行政法院繼續審理本案,見原審卷第100頁所載)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抗告人仍執前詞主張,難認可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末按「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行政訴訟法第7條固有明文;惟需其前此所提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確認訴訟合法、有理由者,始得合併提起。本件抗告人前此所提前述撤銷訴訟為不合法,屬不備起訴要件,亦無從命其補正,原裁定據以裁定駁回其訴,於法並無不合。則抗告人於原審請求相對人應賠償抗告人1,490萬元部分,亦因此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裁判案由:有關醫政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25